東京高裁平成14年(ネ)第6311号判決
還是很長。
大略瀏覽了一下,總之主文的重點是:
1.IS的請求駁回。
2.任天堂的部分變更,被告(包括エンターブレイン,ティルナノーグ,以及被告A...就是加賀啦)須對任天堂連帶給付賠償金7646萬7720圓,其他部分駁回。
理由部分的重點:
1.就著作權方面,無論是整體的表現或細部的構成,法官多認為不過是idea而不保護,不然就是創作性很低。總之就是不認為改作,沒有侵害著作權,這跟一審的見解差不多。
2.就不正競爭方面,首先提到,IS不該當於法條所規定之「他人」(也就是說,任天堂才是不正競爭防止法要保護的對象,因為任天堂是實際的販售者),因此在這個階段就直接駁回IS的請求。也就是說只賠任天堂。
然後是否該當於不正競爭(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一項),法官先就遊戲標題「ファイアーエムブレム」與「エムブレム」認定具周知性或著名性,也就是為消費者間(這裡的消費者指的是RPG,SLG與SRPG的玩家)普遍認知。這是基於FE系列的販售量與知名度,以及「エムブレム」這個字有一定的造語成分(通常emblem這個字會用「エンブレム」)。而「エムブレムサーガ」的「エムブレム」部分(法官認為這個部分才是重要的,saga僅表示為傳說,故事之意)與FE為同種類遊戲,自外型整體觀之,是類似的表徵。
既然「エムブレム」為普遍認知,類似表徵,其次就論及是否產生混同誤認。法官在這裡依許多證據(如當初雜誌的介紹與訪談,網路上的發言意見,連熟知FE的FANS都會誤認,等等。)認為,「エムブレムサーガ」已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。而被告就算沒有故意,也有過失(該雜誌根本是EB發行的,不能說已盡到努力防止誤認,等等)。
原告請求禁止遊戲的繼續製造販賣及讓與,但遊戲已經改名為「ティアリングサーガ」,不再使用會產生誤認的表示而無理由。
損害賠償方面,原告本來請求販賣總額的10%(相當於使用費),法官從FE的周知度及販售數逐漸減少來看,只同意3%。所以算下來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的23億4892萬4000圓的3%,7046萬7720圓,加上訴訟費用600萬,為7646萬7720圓。
結論是,著作權侵害不成立,但該當於不正競爭,被告要連帶賠償任天堂7646萬7720圓,也就是說被告三方誰都好,任天堂可以對他們請求共七千多萬。其實應該算是很合理的結果了,從判決書裡的資料看來,當初EMBLEM SAGA的宣傳的確太過頭了,很難說這部分沒有責任。
這次訴訟事件本身好壞姑且不論,但內容相當有趣,雙方提出各種資料與見解,而法官也仔細分析了FE及TS的整體本質與構成要素,其特色與異同。就單純的身為一個FE FAN而言,從這個判決裡真的能學到很多。FE是什麼?TS是什麼?看這個就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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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TS訴訟二審判決全文出來了 from Y的FE工房雜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