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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的FE工房雜記

英特衛YS6中文版

  • 2004-12-13 (週一)
  • Y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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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乎引起了一點爭議...沒買無法評論,但要懷念協和的話...

好啦,協和的YS或許真的弄的不錯(我一二都買了,家裡YSE還有兩套),但是不是所有FALCOM遊戲都如此嘛...這個就很難講了。外包裝是可以接受,但內容就要看情況了。例如像英傳三這種英傳迷心中永遠的痛,全彩說明書又怎樣,根本就是金玉其外,敗絮其中,我也是用接近原價去買的,碰到這種情況更不爽。銀狐大接的英傳五已經改善了許多,但我不覺得協和有被神化到那種地步的必要。而且還收掉遊戲部門令英傳四永不見天日(別算舊帳)。

另外,折疊海報是那麼罪大惡極的事嗎?我的日版英傳四五海報也都是被折放在盒子裡的啊。

TS訴訟後續

  • 2004-12-12 (週日)
  • FE綜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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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任不死心的繼續上訴了,三審翻案的機會應該很低(說不定很快就被駁回甚至不受理),此舉應該是找碴成分居多...

Elfen Lied

  • 2004-12-09 (週四)
  • 動畫

Elfen Lied,有個地方稱為殺人chobits的,不算新了,現在才偶然看到介紹。這個...光看人設以為又是個普通的美少女後宮作品,但進入劇情介紹,這是什麼...真是有夠黑暗的東西,再看看預告動畫,這...尺度有點太...

OP看起來似乎是模仿克林姆風格,也是詭異的有趣啊。

YS6的首賣會

  • 2004-12-08 (週三)
  • Y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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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才發現台南也有耶!

12.11(六)台南日本橋,如果那天沒事就去看看好了(可是我會買嗎?)

月底的預定

シャンク!!ザ・レイトストーリー第二集12月28日發售。作者說本書四集完結,而且剩下的進度要另外寫而非連載,那麼以秋田的執筆速度來看,明年中應該真的能結束吧。

還有一本在等的,深沢美潮的フォーチュン・クエスト,距上一集已超過一年,新書還不出啊?要寫新作的話麻煩先把舊作完結好不好...FQ系列也十年以上了,進展速度如此緩慢,是想拖到什麼時候才能完結?(別說這是永遠不結束的冒險所以不會完)說到完結這部小說要怎麼收尾,也實在是令人非常好奇。最後不要發展出莫名其妙的三角戀情就好了-_-;

結果誰輸誰贏?

  • 2004-12-05 (週日)
  • FE綜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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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面上看起來任天堂獲得了賠償,好像任天堂贏了,但這只能算是一部勝訴而已。先位聲明是著作權侵害,不正競爭是備位聲明,獲得著作權侵害部分的勝訴才是原告的本意,而現在的判決結果,既不能阻止TS的繼續販賣,也斷絕不了TS2的可能性(著作權沒問題,所以下次只要宣傳手法正當即可),對老任來說並沒有實益,區區七千多萬對他們來說也算不了什麼。

因此雙方都還可以繼續上訴,如果還要繼續糾纏下去的話。但老任再怎麼凹,著作權這點要贏應該是很困難的,而EB側就算再爭執,也不見得會有更好的結果。就此罷手對雙方都比較好吧...

TS訴訟二審判決全文出來了

  • 2004-12-04 (週六)
  • FE綜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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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京高裁平成14年(ネ)第6311号判決
還是很長。

大略瀏覽了一下,總之主文的重點是:
1.IS的請求駁回。
2.任天堂的部分變更,被告(包括エンターブレイン,ティルナノーグ,以及被告A...就是加賀啦)須對任天堂連帶給付賠償金7646萬7720圓,其他部分駁回。

理由部分的重點:

1.就著作權方面,無論是整體的表現或細部的構成,法官多認為不過是idea而不保護,不然就是創作性很低。總之就是不認為改作,沒有侵害著作權,這跟一審的見解差不多。

2.就不正競爭方面,首先提到,IS不該當於法條所規定之「他人」(也就是說,任天堂才是不正競爭防止法要保護的對象,因為任天堂是實際的販售者),因此在這個階段就直接駁回IS的請求。也就是說只賠任天堂。

然後是否該當於不正競爭(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一項),法官先就遊戲標題「ファイアーエムブレム」與「エムブレム」認定具周知性或著名性,也就是為消費者間(這裡的消費者指的是RPG,SLG與SRPG的玩家)普遍認知。這是基於FE系列的販售量與知名度,以及「エムブレム」這個字有一定的造語成分(通常emblem這個字會用「エンブレム」)。而「エムブレムサーガ」的「エムブレム」部分(法官認為這個部分才是重要的,saga僅表示為傳說,故事之意)與FE為同種類遊戲,自外型整體觀之,是類似的表徵。

既然「エムブレム」為普遍認知,類似表徵,其次就論及是否產生混同誤認。法官在這裡依許多證據(如當初雜誌的介紹與訪談,網路上的發言意見,連熟知FE的FANS都會誤認,等等。)認為,「エムブレムサーガ」已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。而被告就算沒有故意,也有過失(該雜誌根本是EB發行的,不能說已盡到努力防止誤認,等等)。

原告請求禁止遊戲的繼續製造販賣及讓與,但遊戲已經改名為「ティアリングサーガ」,不再使用會產生誤認的表示而無理由。

損害賠償方面,原告本來請求販賣總額的10%(相當於使用費),法官從FE的周知度及販售數逐漸減少來看,只同意3%。所以算下來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的23億4892萬4000圓的3%,7046萬7720圓,加上訴訟費用600萬,為7646萬7720圓。


結論是,著作權侵害不成立,但該當於不正競爭,被告要連帶賠償任天堂7646萬7720圓,也就是說被告三方誰都好,任天堂可以對他們請求共七千多萬。其實應該算是很合理的結果了,從判決書裡的資料看來,當初EMBLEM SAGA的宣傳的確太過頭了,很難說這部分沒有責任。

這次訴訟事件本身好壞姑且不論,但內容相當有趣,雙方提出各種資料與見解,而法官也仔細分析了FE及TS的整體本質與構成要素,其特色與異同。就單純的身為一個FE FAN而言,從這個判決裡真的能學到很多。FE是什麼?TS是什麼?看這個就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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